BOB电子竞技:秉越资本:IPO雷区-唯小三和第三方回款不能碰

对于澳洲上市和A股上市,采用的是不同的会计准则,澳洲上市采用的是IAS,也就是国际会计准则,美国和伦敦上市是相同,同样采用IAS准则,而A股上市采用的是CAS,也就是中国会计准则,对于这两个准则,不是完全不同,有些条款上是有差异的,比如对于采购价格的确认上,IAS采用净价法,即扣除商业折扣,回扣和其它类似项目后的金额。而CAS采用的是总价法,存货的成本扣除商业折扣但包括现金折扣。因为CAS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不能单独扣除现金折扣,所以这样的处理能够保证买卖双方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保持一致。但是



  对于澳洲上市和A股上市,采用的是不同的会计准则,澳洲上市采用的是IAS,也就是国际会计准则,美国和伦敦上市是相同,同样采用IAS准则,而A股上市采用的是CAS,也就是中国会计准则,对于这两个准则,不是完全不同,有些条款上是有差异的,比如对于采购价格的确认上,IAS采用净价法,即扣除商业折扣,回扣和其它类似项目后的金额。而CAS采用的是总价法,存货的成本扣除商业折扣但包括现金折扣。因为CAS规定销售收入的确认不能单独扣除现金折扣,所以这样的处理能够保证买卖双方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保持一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在有些项目上,两者的确认还是一样的,其中对于第三方回款的确认上,两者绝大多数都是一致的,而第三方回款又往往是IPO企业容易触碰的雷区,这不,上周步科股份,创业板IPO被否,今天小编拿这个案例,来给大家讲下IPO中第三方回款的问题。

  第三方回款,与我们所熟知的“第三方支付”(比如X宝、X信)不同,是指采购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付款方是购销双方之外的第三方。

  对于CAS,如果是规范的会计财务会计流程,采购方与付款方必须为同一人,才能确认收入。

  对于IAS,必须追溯流水,有足够的证明来表示代为付款方和采购方是同一控制体,也可确认,否则无效

  也就是说,不管是CAS还是IAS,若企业不能证明付款方和采购方不为同一主体,那么,收入都是不能确认的。

  这么看来,好像所有企业都可能有第三方支付的情形,不过,境外销售时却是最容易踩雷的,我们今天的主角——步科股份,就踩了这个雷,即使它的出口业务并不是主要部分,第三方支付也不是它被否的主要原因。

  步科股份,主要生产工业自动化产品,比如人机交互、控制、驱动等不同功能的产品。

  它的产品,包括人机界面、伺服系统、步进系统、低压变频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五大类。

  B、伺服系统,这套设备,包括伺服驱动器和伺服电机两部分,能精确、稳定地控制设备的移动位置、转速等,应用于对精度和转速要求比较高的领域。(高端)

  C、步进系统,这套设备,和伺服系统类似,包括步进驱动器和步进电机两部分,用途也很像,只不过应用于精度、转速要求不太高的领域。(低端)

  D、低压变频器,说白了就是一个变压器,能改变电压、频率,从而控制电机的转速。

  E、可编程逻辑控制器,这个设备,就像一个能储存指令的CPU,当有人通过人机界面把指令输入进去后,它就能按指令控制机器运转。

  步科的产品,既销往国内(营收占比80%),又有出口(营收占比20%),所以,步科采取不同的销售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步科还根据与分销商合作的紧密程度不同,把分销商分为三级:核心分销商、一级分销商、普通分销商。

  第三方回款问题,是最近IPO被否的常客。很多境外销售都会用这个方式回款,但它偏偏是最不能碰的雷区。

  甚至,这次保代也出来明确发话:这个第三方,不是关联方,不影响真实性。但是监管层仍说:老子就是不信!

  (1)结合“保荐人认为,…支付货款的第三方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第三方付款情况对发行人的收入真实性不构成影响”的陈述,说明作出上述结论的依据及取得相关证据的途径;

  (2)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基本的产品人机界面的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的情况,说明发行人2017年1-5月的经营情况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表核查意见。

  从监管层对保代的质疑中,我们大家可以看出,就算保代直接表示这个第三方是清白的,监管层仍然要求拿出证据来(注意,是证据,不是表态和承诺)。

  到底这个证据能不能拿出来,我们并不知道,但是从步科苦逼的经历看,监管层对境外销售的第三方回款,就和对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一样,抱着“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态度”,只要碰到了这条红线,那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第三方回款,能不用则不用,如果已经踩了红线,那还是拿着白纸黑字来自证清白吧。

  发行人报告期内分销收入占比较高,分销收入确认的时点与直销存在一定的差异,部分分销商的股东系发行人离职员工,同时报告期内出口业务占比持续不断的增加,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分销收入的最终销售情况及其作价公允性实施的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要想搞清楚收入确认时点,我们先来看一下步科股份在两个销售模式下,是怎么确认收入的:

  我们说过,步科的采取分销为主(营收占比70%以上)、直销为辅(占比30%以下)的模式。

  在分销模式下,分销商收货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一般是五天),如果出具验收确认函或没有提出异议,步科就确认收入。

  一是,对账确认。步科和客户在对账日核对上一期的销售情况,没问题了就开发票,同时确认收入。

  看到这,监管层就不明白了:你这直销模式和分销模式下,收入确认的时点有啥不同呢?为什么不同?

  这个时点差异,步科并没有具体披露,反倒“长篇大论”披露了直销模式的收入占比、客户名单、收入确认流程等所有细节,对主要的分销模式并未有具体说明。

  而且,这个没怎么说明的分销模式下,客户有很多都是步科的前任员工,那里面没说清的问题就更多了。

  与“前任”藕断丝连,这样的一个问题也在普元信息身上也出现过,看来,前任不好惹啊!

  最后,又是出口问题,第三方回款的问题已让监管层头大了,这出口数据出现了疑点,更让

  2014年12月,黄华林、马学童、朱宏锋分别与池家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将其各自持有的发行人941,135股、510,200股、299,452股转让给池家武并退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报告期存在持续与前股东及前员工所在的公司产生采购或销售的情形。请发行人代表:

  (2)说明在申报前黄华林、马学童、朱宏锋转让股份的原因以及转让后持续与其所在公司发生交易的原因;

  (3)以产品MT4620TE为例,进一步说明相关反馈文件《基本的产品主要型号的价格差异表》中的分销单价、直销单价与告之函回复文件中提及的“公司向该分销商平均销售单价”、“该分销商对外平均销售单价”有何异同;

  (2)比较发行人与其前员工所在公司发生的交易价格及该公司最终销售价格,对前员工所在公司是不是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发表核查意见;

  (3)说明对黄华林、马学童、朱宏锋股权转让的核查过程,并对池家武是否替三人代持股份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4)对与前股东及前员工所在的公司购销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充分披露发表核查意见。

  和“前任”的藕断丝连,在采购、销售上都有大坑。步科的股权转让也有不少疑点,监管层的话里意思是:你前任这么多,都成了你客户,销售模式又不明不白的,不会都这些前任开后门了吧?

  因此,就像标题所述,唯小三和第三方付款不能碰!对于之前的老员工,也就是“前任”,如果没有太过规范的经营管理,很容易涉及到关联交易和大股东占款的问题,对于第三方支付,若企业涉及到的销售模式都已经是“第四方”“第五方”了,建议企业在回款方面的会计处理上,一定要规范营运,提前规避,不管对于境内IPO还是境外IPO,上市准则都不单单是你在百度上随便找到的三五句财务指标要求,小编之前也反复强调过,那个只是个门槛,表明你有没有资格来申请,而内核中的各种要求,才是决定你能否通过的关键要求,因此,上市不易,且走且珍惜,拟IPO企业,在没选好上市辅导团队前,且勿操之过急,磨刀不误砍柴工,前期工作还是较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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