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电子竞技:岳树民等:消费税与绿色创新——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消费税在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对企业其他领域创新研发以及难度大、收益回报率较低的绿色创新活动产生了挤出效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白准确地提出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这是我国消费税绿色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文采用三重差分(DDD)方法研究2013年消费税扩围至“两高”产品的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消费税绿色扩围明显提高了企业绿色创新水平,提升研发资金使用效率是其主要实现机制。研究之后发现,消费税在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对企业其他领域创新研发以及



  消费税在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对企业其他领域创新研发以及难度大、收益回报率较低的绿色创新活动产生了挤出效应。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白准确地提出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这是我国消费税绿色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本文采用三重差分(DDD)方法研究2013年消费税扩围至“两高”产品的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消费税绿色扩围明显提高了企业绿色创新水平,提升研发资金使用效率是其主要实现机制。研究之后发现,消费税在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对企业其他领域创新研发以及难度大、收益回报率较低的绿色创新活动产生了挤出效应。基于上述结论,本文建议:加快消费税扩围至“两高”产品的进程;完善消费税正向激励效应,增强消费税双向调节机制;增强税收政策对小企业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白准确地提出:“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消费税是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占比最大的税种,现行消费税15个税目中至少有9个税目明显与环境保护相关,具有“庇古税”属性,承载着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绿色创新是绿色发展的第一动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白准确地提出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以下简称“消费税绿色扩围”),这是我国消费税绿色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可以此作为准自然实验识别消费税绿色扩围这一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基于此,本文以“波特假说”为理论基础,结合市场型环境规制理论和我国新发展阶段呈现的特征和事实,建立三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s-in-Differences,DDD)模型比较消费税绿色扩围前后消费税应税污染企业相对于非消费税应税清洁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提升绿色创新促进经济稳步的增长的政策建议。

  新古典经济学将施加给企业的环境规制作为额外成本,认为增加的成本会减少企业用于创新活动的资源。无论排污费还是环境税或污染排放交易权等环境规制都会促使企业重新配置生产要素到污染减排部门,这会导致公司制作效率的降低(Jaffe,1995)。波特则挑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提出了著名的“波特假说”(Porter M等,1995)。“波特假说”认为,环境保护和经济稳步的增长不是对立关系,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励企业增强绿色研发技术力度,进而提升公司制作效率,实现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的双赢。从短期静态的角度来看,环境规制会暂时增加企业的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即企业“遵循成本”效应。但从长期动态的角度来看,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会激发企业绿色创新,提升产品质量进而减少相关成本。创新收益可以补偿环境遵循成本,进而提升公司的生产效率,即企业的“创新补偿”效应。在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中,当企业面临环境规制时,势必会更加理性地处理环境保护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这将鼓励公司进行绿色研发技术,达到减少污染和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目的。如果这种“创新补偿”效应足够大,则可以比不受环境约束的企业更具竞争力,从而激励企业进入加大绿色创新投入的良性循环。花了钱的人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认同感相对更强,通过绿色创新手段实现了绿色产品生产的企业往往更容易受到消费市场的青睐,在市场之间的竞争中更具有竞争力。Weitzman(1974)从理论上论证了政府采用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推动作用大于使用行政命令规制,进一步证明了税收政策在促进绿色创新方面大有可为。李香菊等(2018)以2000-2015年我国29个省级行政区的宏观面板数据为样本做经验分析,发现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呈倒U型的非线)认为,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对公司使用的原料是否清洁、使用的技术是否“绿色”以及对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影响较小,建议降低高品级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以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而进行的环境友好行为。卢洪友等(2019)基于城市层面的数据研究发现,我国环境保护税政策抑制了绿色创新;而刘金科等(2022)发现,环境保护税会挤出其他领域的创新活动而将其转移到绿色创新上。雷淑琴等(2022)以成品油消费税为研究对象建立动态面板模型,发现我国成品油消费税通过“成本内部化”和“倒逼创新机制”能够产生显著节能效应。虽然学术界已对环境规制和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关系进行了丰富的探讨,但并未达成一致结论。关于两者关系的研究也主要围绕排污权和环境税等展开,对于消费税的研究相对较少。

  作为环境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绿色创新行为。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更看重经济发展质量,对生产方式提出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等多方面的要求,绿色发展已成为高水平发展的底色。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认识不足,特别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研发创新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阻碍企业组织绿色创新活动。2013年明白准确地提出的消费税绿色扩围向企业释放出清晰的节约能耗和减少污染的政策取向,可能在引领企业绿色创新上产生重要影响。消费税绿色扩围意味着更多污染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增加,这会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直接促进绿色产品创新,进而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降低了企业环境投资和环境研发有没有价值的不确定性,可能驱动企业增加环境保护领域的创新投入。

  消费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公司制作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促进产品绿色转型。例如,对不同排量的汽车差别化征收消费税旨在通过促进小排量汽车生产消费和抑制大排量汽车生产消费来达到节能环保的目标。2015年对电池和涂料开始征收消费税不仅推动了我国电池和涂料行业产品的绿色转型,更起到了加速我国消费税迈入绿色快车道的作用(李晓琼等,2015)。从生产流程的角度分析,消费税可以从两个方面促进企业绿色创新。一是从生产环节的前端进行创新,通过改进生产的基本工艺和生产流程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费;二是在生产环节的末端开展创新活动,减少废气排放,加强废物回收利用,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面对未来消费税税负可能提高的情况,企业有可能提前布局,在现有创新投入基础上加大对环境保护相关研发的投入,产生额外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但也有一定的可能受预算约束的限制,在环境压力下挤出本应用于其他领域的创新投入,推迟其他项目的研发进程,产生绿色创新对其他领域的挤出效应。本文基于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数据,重点考察2013年明白准确地提出消费税绿色扩围的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情况和影响机制。

  本文采用三重差分的方法,将时间维度作为第一重差分,比较2013年前后消费税绿色扩围对企业的影响。同时,考虑到消费税仅对特定商品征收,将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企业作为第二重差分,比较消费税税负对不同企业的影响差异。此外,消费税绿色扩围将会对生产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企业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以企业污染程度作为第三重差分。通过比较2013年前后消费税绿色扩围对消费税应税污染企业和非消费税应税清洁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尽可能排除不随时间变化的不可观测因素影响,获得可信的因果推断结论。设定基准模型如下。

  解释变量包括:消费税绿色扩围至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时间虚拟变量Postt。2013年之前,Postt为0;2013年之后,Postt为1。

  Excisei是消费税虚拟变量,属于消费税应税企业的赋值为1,否则为0。

  Pollutedi为企业污染特征变量,如果该企业属于重污染企业,取值为1,否则为0。

  Postt×Excisei×Pollutedi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其系数估计值是本文着重关注的三重差分估计量,考察2013年前后消费税绿色扩围对消费税应税污染企业与非消费税应税清洁企业绿色专利授权数的影响。

  Xit是可能会影响企业绿色专利授权水平的控制变量。为增强因果识别的可靠性,模型中还引入地区固定效应(ηr )、时间固定效应(λt)和企业固定效应(θi)来控制不可观测因素对模型的影响,εirt是随机扰动项。

  绿色创新是指在整个生命周期中能够减少环境风险、污染和资源消耗负面影响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方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绿色技术分为可替代能源、废物管理、能源节约、农林管理、行政监管设计和交通运输七大类别。本文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绿色创新分类标准,使用2007年至2018年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授权数据衡量企业绿色创新水平,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月报。关于企业创新水平的衡量,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也是常见的代理变量,但这两类代理变量无法反映资金和人力的具体投向以及研发投入实现的具体效果。从绿色技术的早期研发到完成绿色专利的授权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和不断地试错,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审核通过,完成授权的专利可以切实反映企业创新水平,具有权威性。因此,相较于专利申请数据,使用绿色专利授权数据可以更真实可靠地体现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为消除数据异方差,所有绿色专利类变量均取对数值处理。

  通过查阅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判断企业要不要缴纳消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中的消费税期末余额大于0的企业属于消费税应税企业,数据来源于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关于污染企业和清洁企业的分类,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披露指南》具体名单进行判定。

  参考已有的关于企业创新的文献(黄德春等,2006;刘贵贤等,2022),本文设置了以下控制变量。企业规模,使用企业总资产的对数值进行衡量。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具有的资金实力越雄厚,实现创新成功的可能性越高。营业总收入,使用营业总收入的对数反映企业营业状况。一般来说,营业收入越高的企业,创新的需求越大。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的负债水平,适度负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缓解金钱上的压力,有利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反映企业纯收入能力,体现企业财富创造的水平。通常而言,企业财富创造能力与企业创新水平成正比,企业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是其在激烈竞争中获胜的核心能力。企业年龄,根据公司生命周期理论,企业成立较长时间进入快速地发展期更有可能具备较高的创新水平,本文使用企业成立年限的对数值来控制这一特征。企业控制变量的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

  本文基于上市公司绿色专利和财务数据建立三重差分模型研究了2013年消费税扩围至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消费税绿色扩围政策可以明显提升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提升不是源于研发投入增加,而是研发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企业将研发创新的关键力量布局在绿色发展的核心领域,但同时也挤出了其他领域的研发创新资源。对电池和涂料生产企业的分析进一步表明,征收消费税对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具有持续性。

  第二,消费税绿色扩围政策从替代能源、能源节约和绿色交通运输三个方面激发企业创新,但抑制了企业废物管理方面的技术水平提升。在预算约束的既定事实下,企业选择了可行性和回报率更高的绿色创新项目,挤出了难度大且成效低的创新研发项目。对公司而言,废物管理的绿色创新收益回报率较低,因而将有限的研发资源配置到了寻找替代能源、节约能源技术等方面。

  第三,消费税绿色扩围对小企业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不显著,但大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更明显。相较于大企业,小企业资源约束相对来说更加紧张,征收消费税的“创新补偿”收益难以覆盖税收的“遵循成本”,因而征收消费税难以促进小规模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提升对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反应更加敏锐,这使得非国有企业的消费税绿色创新效应大于国有企业。

  消费税绿色扩围对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三重差分模型、稳健性检验和一系列异质性讨论增强了实证分析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消费税的绿色创新效应提供了较新的经验证据。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快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进程,逐步加强消费税在促进绿色创新方面的作用。消费税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之一,消费税绿色扩围可以显著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然而,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窄,对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存在逐步加强的空间。对于高耗能、高污染消费税目的选择,建议优先将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纳入征税范围。

  第二,增加消费税政策的正向税收激励效应,增强消费税支持企业绿色创新的双向调节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对绿色创新和绿色发展的支持效果存在一定局限性。例如,我国消费税政策以约束限制为主,相对缺乏正向激励的消费税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发展的消费税优惠政策仅仅局限于节能环保电池和节能环保涂料。从本文的机制检验中可知,消费税促进绿色创新是基于既有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来实现的,而且对其他领域的创新具有挤出效应。相较于限制约束型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轻松又有效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不但可以为企业全方面开展各类绿色创新活动提供灵活充裕的选择空间,还能够减少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对其他创新活动的挤出效应。因此,为最大限度实现消费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引领作用,应建立完善消费税政策中的激励机制。例如,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在其耗能或者污染程度逐步降低时,可根据其降低程度减征消费税。从约束限制和正向激励两个方面发力,有效促进消费税绿色扩围政策、消费税激励政策与所得税加计扣除等鼓励研发创新的政策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逐步优化激励小企业绿色创新、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消费税绿色扩围政策未能有效刺激小企业的绿色创新。应基于小企业特点,继续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对绿色创新给予特定支持政策(岳树民等,2022),同时优化小企业绿色创新的消费税政策。例如,对于小企业研发活动形成绿色创新产品的,对被替代产品前三个年度已缴纳消费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在约束限制的同时,增强对小企业正向税收激励,有效引领小企业绿色创新。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人大重阳)成立于2013年1月19日,是重阳投资向中国人民大学捐赠并设立教育基金运营的主要资助项目。

  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人大重阳聘请了全球数十位前政要、银行家、知名学者为高级研究员,旨在关注现实、建言国家、服务人民。目前,人大重阳下设7个部门、运营管理4个中心(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全球治理研究中心、中美人文交流研究中心、中俄人文交流研究中心)。近年来,人大重阳在金融发展、全球治理、大国关系、宏观政策等研究领域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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